发生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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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的方法是: 1、根据总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的期限; 2、再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医疗期的计算周期; 3、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 4、在计算周期内汇总职工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但是,各地因省情、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因此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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