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需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必须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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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是军人的,需提供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补办结婚证需要条件如下: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即所在地区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一直保持着这种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持有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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