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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患有重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2022-11-03 18: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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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除上述理由外,开除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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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同时又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具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受劳动者患病尚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条件限制。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下的,用人单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欺诈或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第 (七)、 (八)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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