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所以,原车主只要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转让权利,就不用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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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过户出了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现车主,原车主(机动车登记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车辆卖出,则不能排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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