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有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退伙。退伙后根据净资产按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企业只有两个合伙人,不能够退伙,因为退伙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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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6个人丧失偿债能力;7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8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9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企业退伙条件如下:第一,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除退伙人外,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同意;第三,退市协议必须对财产的清偿和合伙债务的承担作出公正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退伙,是指退伙人与其他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合伙企业的退伙达成协议,从而取消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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