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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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计算标准,一般是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可以按照一年进行计算,也就是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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