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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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原本抚养一方出现对孩子虐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抚养权给到更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有两种方式: 一、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也就是说,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 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抚养关系的变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就应准许。 二、起诉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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