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期间问题。始期: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开始时间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延迟履行金。被执行人只要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账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二是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终期:延迟履行金的终止日期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院控制日即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日期为计算延迟履行金的结束时间;二是计算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全部义务时为止。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计算根据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合并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债务的基数,该计算标准完全法定,不存在约定的问题。这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本质的不同。对于同期的理解应为债务履行迟延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的利率标准计算,依此类推。以上是关于延迟履行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计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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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利息的方式是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生效仍在上诉期的一审判决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判决书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为: 1、迟延履行金=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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