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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具体注意事项: 1、一方为军人,一方为非军人的,离婚时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其他。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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