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的一部分,很多地区还保持这个习俗。一般彩礼都是在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先给的,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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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按习俗支付订婚礼物的情形有三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第二项和第三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中国很多地方,支付订婚礼物仍然很普遍。如果完全无视订婚赠与,可能会严重损害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男方在婚前支付给女方的彩礼,通常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双方无特别约定的,该彩礼就属于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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