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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十条解读: (一)本条是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理论上法律渊源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此次民法总则没有将“法理”规定进去是因为考虑到将来还有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 (二)就指导性案例而言,只能参照,不能引用。实务中,法官可以在说理中引用指导性案例,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中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认定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可以作为法庭认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依据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二个层次是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三个层次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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