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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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债务人破产的,则应当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破产公司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后诉讼再继续进行,债务人破产的,应当由其破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死亡,继承人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法人或者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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