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回迁。如果和租赁方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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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的拆迁补偿标准:1、企业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2、停产停业补偿,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3、包括搬迁费用、材料运输费用、包装费等;4、根据拆迁政策给予的奖励;5、因拆迁而解雇员工造成的安置费用。
1、土地使用权补偿,通常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 2、厂房重置成新价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 4、装修附属物; 5、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6、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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