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行为的,三年内不可以考取驾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明确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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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得申请驾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驾驶证;交警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业务办理。 二、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人员,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 三、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属系统数据有误的,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不予注销或者恢复当事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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