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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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出自身经济条件方面的优势; 2、突出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3、突出自己以及家人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照顾的证据; 4、展示孩子想要与自己生活的意见的证据; 5、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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