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一经送达,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告所提诉讼,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收到传票后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被告不到庭的诉讼,将照常审理,并就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可能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收到传票置之不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一,拘传。《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第二,缺席判决。这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对于法院转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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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是要求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则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如果不是要求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后果为不利于被告胜诉和维护权利。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拘传就是可以强制性,在开庭时间,把被告拘留在开庭地点,不过有个前提就是经过两次传唤,具体案件主要是指涉及赡养、抚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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