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别人身份证办信用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刑法第196条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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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用办信用卡欠款身份证本人无须承担后果。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判刑如下:犯罪嫌疑人盗用他人身份证的,如果没有造成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可以判处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管制,并处或者独处罚金;如果是伪造、买卖他人身份证件行为构成犯罪的,会依法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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