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就在领取到劳动能力鉴定后,提供相关如工伤认定、鉴定结论、身份证等材料,可以到所在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提供相关材料才可以申请领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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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本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2、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工伤待遇申报表(可在医保窗口领取或者在当地人社局网站上下载); (4)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如有医疗费用,还需要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如是住院费用,则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本人工伤和伤残等级确定的。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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