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其差额由单位补足;高于职工工资的,结余归入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但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若高于生育津贴,单位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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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到职工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 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 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3、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一)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二)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 二、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需要的材料 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 (二)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三)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四)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五)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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