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领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第50条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方式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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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主观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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