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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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标准如下: 1、若公司是依法注销的,诉讼主体仅为公司,其他人一般不担责; 2、若公司不是依法注销的,诉讼主体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诺担责的股东或第三人。
公司被注销后确定诉讼主体程序如下: 1、清算主体或第三人承诺对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以其为诉讼主体; 2、公司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有承受人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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