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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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可以请求一次性支付,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有实际支付能力,直接抚养方同意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计算时应当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所需的抚养费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夫妻离婚在抚养费判决后如何支付,一般采用定期支付,具体要看不直接抚养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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