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簿;2.身份证;3.本人结婚证;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应查明: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4.双方自愿离婚;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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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有以下手续: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离婚的证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 (四)至 (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男女双方均应向一方常住的区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在婚姻登记簿前签名或按指纹。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同意协议内容,并在婚姻登记簿前签字或按指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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