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义务,即房地产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此外,很多购房合同中也会约定,由开发商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仅仅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而且承担起了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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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应当办理: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的; 4、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的; 6、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7、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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