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这种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到场证明,立遗嘱的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书写设立遗嘱。它具有简便易行、节省开支、修改容易、便于保守隐私和秘密的特点。自书遗嘱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设立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遗闲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如果委托他人代写、作记录,或者用各种印刷、复印、软盘、电报、电传、传真、电于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都不能认为是自书遗嘱。 遗嘱人生前的日记、信函等,即使记载了有关本人死后财产处理的打算,也不能视为自书遗嘱。 死者临终前留下了遗书,经认定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露的,应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继承法对遗嘱人使用的笔墨、纸张等没有硬件要求.只要能清晰记载遗嘱内容,不易退色、变质、虫食等均可。 (2)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 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后,必须在遗瞩上亲笔签名,其他如加盖印章、接指印等都不能代替亲笔签名。遗嘱人只有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才能表示该遗嘱为遗嘱人所立,也才能在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时,可以凭借现代技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查证。 (3)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记载的日期十分重要,可以据此判断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进而确认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否有效。遗嘱人在遗嘱上记明的日期,应该准确而又具体.如果遗嘱中未注明日期.该遗嘱不生效。 遗嘱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没有对自书遗嘱记明地点、加盖印章等作出特别要求,也没有变更、增删遗嘱内容形式上的规定。遗嘱人要想变更或增删遗嘱内容的,如果不便在原遗嘱上更改,应当重新再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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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可以立遗嘱的,但是,只能处理属于母亲的财产,不能处理父亲的遗产。如果父亲没有立下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母亲所立遗嘱,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没有特别要求。但要注意的是,母亲在订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份额,不能处分属于父亲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份额。遗嘱处理不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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