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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条件有以下: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以下所列情形: (1)认罪伏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3、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一部分刑罚,才能适用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被关押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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