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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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间协议协议满足以下的条件时,它是产生效力的,不然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我国法律规定,婚前协议只要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它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 2、婚前协议一般是对财产的分配作出协议,如果是对以后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各种人身上的规定,就是不合法的。 3、婚前协议在格式上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条款内容能够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就是一份可生效的协议。 4、是否公证并不能决定该协议的效力,协议自成立时即生效。 夫妻财产协议应当写明:缔约时间、地点、缔约双方个人身份信息、约定的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者离婚时的分割方式等等内容。
订立婚前协议应满足如下相关条件: 1、双方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 2、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3、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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