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针对建筑物验收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