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索赔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一)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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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条件有: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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