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协议或判裁定履行,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真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即使法院执行也没有财产可执了谁也没有办法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都是以义务人的承受能力为限,假定一方成了植物人,另一方不承担起子女的全部抚养义务法律会干预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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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能力抚养孩子的可以进行变更抚养权,或者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致使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对子女的监护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没能力抚养并不是理由,能生就能养,只要对孩子有利,国家、社会和周围的人,都会向你伸手援手的,实际困难并没有你想像的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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