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若被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取问讯式审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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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抗诉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二审抗诉审理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法定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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