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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带驾驶证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第82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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