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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六个月。 首先,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过二个月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审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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