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认为应当扣除的必须是“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即这个被扣除的数额在性质上是用来归还前次诈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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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数量的认定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如果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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