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为三至七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不超过十一人,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不能兼任。协商代表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双方协商代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及其他可能妨碍集体协商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另选派他人。具体回避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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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由所在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产业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在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后产生。 企业一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企业外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聘请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协商双方也可以聘请企业外人员为顾问指导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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