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所以使用信用卡时不应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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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判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的判刑标准为:对于有法律规定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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