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原则上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如果某个合伙人重大过错造成的损失,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剩余部分由有过错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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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有关实施条例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纳入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内,使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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