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靠证据说话,只有以下证据,法院才会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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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主要证据: 1、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证据; 2、抚养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的证据;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 3、未尽到抚养义务的证据; 4、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有意愿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有能力抚养的证据。
变更抚养权的证据包括已满八周岁子女自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证据、抚养子女一方严重疾病无力抚养的证据或者一方存在虐待行为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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