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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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当作证据。具体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其他证据。
刑事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这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 1、一定的主体陈述。 第 2、各自的内容范围。 第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 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这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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