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另附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通常是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即: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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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登记手续流程如下:1、男女双方必须在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2、亲自签署申请书;3、亲自按下手印并签字;4、出示户口簿、身份证和与对方没有血缘关系的证明;5、婚姻登记所审查,合格后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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