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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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内容其中一项: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提到“协助”一词,这说明物业公司在这方面是义务大于责任。但不代表没有责任,因此在小区公共部位因安保人员疏忽没有发现问题而造成以下发生的业主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须承担部分责任。 2、停车位的界定:临时停车位(包含车位租赁费)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自己的,仅仅包含卫生费、地下停车场能源消耗的费用及部分物业公司的利润)在这里费用中一般不包含保管业主私有财产安全的费用,除非业主对个人私有财产有要求的,可以和物业公司单独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该事项,物业公司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该事项,那么物业公司仅仅承担部分责任。
在司法界,这个问题未有定论,在判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时,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内车辆停放及行使的管理责任;第二,有无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了相关的管理责任;第三,物业对汽车停放收取的管理费是车位使用费(停车费)还是车辆看管费(看车费)。因为受损车主主有证据证明物管收取的是车辆看管费,才能从法律上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车主在交费停车时,要留意票据背面是否注明是车辆看管费,车辆万一受损,好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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