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如果是由于离婚引起的分户、迁户问题,您就可以带着离婚证、本人身份证还有户口本,去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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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的程序:1.原籍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你入户,并且与你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2.持接收协议(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3.持准迁证到你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4.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需要到迁出地申报登记,注销户口;到迁入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母亲申请; 2、孩子和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孩子与被母亲之间的关系证明; 4、母亲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迁入声明,同时提交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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