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期间,为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的侦办情况,一般未经批准不允许人犯与亲属会见通信。经人民法院判刑后,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间,按规定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