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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考虑到被并购方的情况会怎么做?

2020-05-07 11: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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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07 回复

专业分析: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和美国《克莱顿法》都规定了:企业合并是否申报,不仅要考虑合并方的企业规模,还要考虑被合并方的企业规模。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规定:“当参与企业合并的一方当事人及其母公司、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超过了100亿日元,而另一方当事人及其母公司、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超过10亿日元时,该企业合并的当事人负有事前提出申报的义务。” 美国《克莱顿法》规定:“(2)(A)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2)(B)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非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或证券或资产。(2)(C)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千万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3)由于上述占有,占有方将拥有(A)被占有人的15%以上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 (B)被占有人累积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总额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在招标中,一人的投票权证券被另一人(依据本款需提出说明的人)占有,被占有方应根据本节(1)提出说明。” 欧共体1989年的《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也明确规定,该条例只适用于具有欧共体影响的合并。根据2004年修订后的新条例,具有欧共体影响的合并除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世界范围的销售额超过50亿欧元,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共同体市场上的销售额有三分之二以上不是来自一个且同一个成员国;还有一个条件是,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共同体市场的销售额超过了2. 5亿欧元。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法中的企业并购申报标准也充分考虑到了被并购企业的情况[15].美国和日本以及欧共体的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是60%,如果它合并一个市场占有率不到0.1%的小企业,这种合并发生后,对市场结构根本没有什么影响。如果这样的合并都需要申报,那么对于中小企业的合并将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既浪费司法成本,又浪费企业的成本。因此,美国和日本的规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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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下列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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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者资产控制其他经营者;运营商通过合同获得对其他运营商的控制权或对其他运营商有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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