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以自首的情形有六种: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3、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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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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