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下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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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1、夫妻二人婚后,以借款人个人名义购买首套自住房后,若再以另一方名义买房,将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2、家庭已经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若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买一套房,将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1、夫妻二人婚后,以借款人个人名义购买首套自住房后,若再以另一方名义买房,将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2、家庭已经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若以未 成年子女名义再买一套房,将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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