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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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欠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逾期还款的,欠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也不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主张利息的。如果借款人超过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仍然未偿还借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要根据实际情况算,具体如下: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资金支付占用期间利息;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人民法院不支持年利率总额超过24%的部分;没有约定利息但自愿支付的,法院支持不超过本金36%的已支付利息,超出部分应当适用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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