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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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终止情形,具体如下: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因死亡终止,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离婚,因离婚终止婚姻关系,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自离婚协议登记生效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婚姻关系;宣布婚姻被撤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夫妻关系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夫妻一方死亡; 2、夫妻协议离婚,完成离婚登记; 3、夫妻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双方夫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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