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处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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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机动车故意遮挡号牌的,扣十二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故意遮挡号牌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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