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就是必须在设立公司时将所有的注册资本一次缴足,而三资公司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公司成立时只缴纳部分注册资本额,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再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样的规定既造成国内国外投资者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难度,还无法惩罚投资者规避该规定的投资行为。为此新公司法采用了认缴资本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同时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般公司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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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认缴出资时间最长为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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